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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之外法人解散之后的地位及债权清偿问题

日期:2013-04-2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法人解散是引致法人终止的原因。企业法人解散依据其原因不同,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因企业的开办者或者公司股东的意愿而解散企业。强制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或者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为了讨论的方便,这里将破产情形导致的解散排除在外。

关于破产之外法人解散之后的地位及债权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2000年1月26日庭务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与原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2001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有明确的说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第八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疑难问题公司律师解析161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些观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被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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