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合并、分立、清算中须经2/3表决权股东的通过,该2/3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2/3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公司法》规定的事项是主要事项,并非全部;规定的有表决权股东2/3是设立的最低限度,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时,通过比例只能比2/3高,不能比2/3低。所以,尽管公司意思自治,也不允许抛开《公司法》规定另行规定一个较低的表决通过比例,尤其不能允许规定低于2/3的表决比例,不能体现出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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