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应当履行一定义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需要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所谓真实,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反映了实际情况,没有弄虚作假;所谓准确,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数据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是合乎逻辑的推测;所谓完整,是指会计凭址、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没有遗漏。如果公司堤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获得真实、征确、完整的会计资料,本条规定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址、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提供全部或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所谓隐匿,是指藏而不报;所谓谎报,是指以假充真、真账假做或假账真做。公司违反本条规定的义务,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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