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会计账簿设立和账户开立的禁止性规定。
会计账簿是指记载和反映公司财产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账簿、文书的总称。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就是私设会计账簿。具体来讲,就是在法定的会计账簿、文书之外另设~套或者多套会计账簿、文书,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账簿、文书之间采取种种手段做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法定的会计账簿、文书予以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账簿、文书进行核算。会计账簿不仅是公司管理者准确地掌握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在国家税收管理和诉讼程序中还是决定税额的主要依据和重要的诉讼证据。私自设立会计账簿,不仅会损害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会损害国家的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文书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文书登记、核算。
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存储于银行,不仅逃避了有关机关对公司经济往来的监管,也给一些人侵吞公司财产提供了机会。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保证公司财产、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本条明确规定禁止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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