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内容及实施,并非公司解散法定非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关键在于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而非决议内容有效与否或实施与否。
案情简介:2010年,龙某与外籍人士马某成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机械公司。2014年,双方因股权转让价款发生纠纷并召开公司董事在线会议。随后,马某以龙某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法实施为由诉请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①本案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2014年机械公司三位董事通过网络在线形式召开了董事会,并形成了一致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亦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经过马某确认,表明机械公司董事会机制并未失灵。马某认为董事会召开形式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及会议笔录的要求,还认为董事会决议内容并未真正实施、部分内容违法,但一方面,通过网络在线形式召开董事会,及会议笔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认不违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程序要求,另一方面,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非董事会决议内容实施与否及决议是否有效问题,而是确定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的问题,故马某以董事会决议未实施、决议部分内容违法为由来否定董事会正常召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②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机械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可分析得出,机械公司现仍处于正常经营中,而马某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机械公司的中方董事存在侵吞公司财产行为,故公司继续经营应不会使马某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机械公司中方董事与外方董事及其所派代表之间虽产生了矛盾,但尚不足以表明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董事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故马某诉请解散公司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马某诉请。
实务要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经营决策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关键在于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而非决议内容有效与否或实施与否。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5)甬商外终字第45号“”,见《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陈广秀),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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