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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
关于公司清算的41条裁判规则详解(一)本文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清算中存在的具体争议问题以及各利益相关者面临的交易风险,提炼总结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清算的九个方面、四十一条裁判规则,尝试对公司清算的具体实践样貌求取一个全景式的展示,同时对实践中的问题寻求一个较为体系化的解决。
规则 22. 清算义务人已尽其所能但未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使自己对被清算主体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形下,不宜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的,可以其股东为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从严格的文意理解角度,在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下,可以变更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但是如果公司属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销,能否以其股东为当事人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186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涉案公司,作为涉案公司唯一法人股东依法继受其对外的债权债务。
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长期以来,受《民法通则》(已废止)在法人总则部分对法人终止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不够重视等多种因素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解散、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等概念时常在认识上出现混同。《民法总则》(已废止)为解决上述认识问题,在法人总则部分明确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使上述概念的界限更加明晰。
从最高院典型案例看破产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的趋势“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程序的重中之重。法院应当通过提升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债权人参与度等方式,切实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以及重大资产处置决定权等权利,使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经营信息和重整信息知悉的基础上合理判断重整前景,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时候可以申请注销公司,但此时会涉及到公司注销流程及时间的问题,如果不了解清楚的的话,那么在办理公司注销的时候遇到问题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这两方面的内容吧。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吊销公司的营业资格还是吊销公司的法人人格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
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其违法清算行为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股东违法清算亦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司法解散条件的认定与裁量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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