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公司解散清算专栏简介

公司解散清算

  •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2-06-18 点击:209次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系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进而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本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鲁某、李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源在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有限责任制度背景下,该案判决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清理“空壳公司”“僵尸企业”、净化市场环境亦有积极作用。同时,该案例提醒了中小股东,停止经营不等于责任的终止。

  • 控股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有权以公司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
    日期:2022-06-18 点击:196次

    控股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有权以公司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在资本多数决的合法外衣下有可能隐藏着“多数资本的暴政”,这不仅将导致中小股东的意志与其权益的脱离,也造成股东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更为突显。如放任僵局持续将使中小股东利益甚至与公司关联的其他主体的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 关于股权结构下公司僵局的破解
    日期:2022-06-15 点击:61次

    关于股权结构下公司僵局的破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 关于公司清算的41条裁判规则详解
    日期:2022-06-06 点击:118次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最终通过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法人人格的程序。公司清算作为市场主体出清的制度设计,在性质上属于非诉讼程序,其中牵涉债权人、股东、职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平衡,故此,应当以公平原则与交易安全为核心,在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公司清算行为做出一个较为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

  • 新公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3:公司解散诉讼中的保全规则
    日期:2022-04-29 点击:425次

    新公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3:公司解散诉讼中的保全规则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新公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4: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确认规则
    日期:2022-04-28 点击:169次

    新公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4: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确认规则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系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对于此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范围问题,新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沿袭了2014年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诉讼主体确认规则。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法院调解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22-04-28 点击:208次

    法院调解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有的地方法院甚至规定法院受理解散公司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的股份并就受让价格协商一致,或者各方同意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但是,解散公司诉讼事关公司是否存续,此类变更之诉涉及公司及其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在决定是否判决解散公司时更需要考虑各方因素。

  • 清算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清算组成员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04-26 点击:101次

    清算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清算组成员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清算义务人的民法典规制
    日期:2022-02-04 点击:215次

    关于清算义务人的民法典规制解散清算是公司得以“全身而退”的必经程序,清算义务人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相关制度也引人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与侵权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妥当衡平了清算义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 未穷尽救济方式,在股东发生矛盾初期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不予支持
    日期:2021-12-28 点击:135次

    未穷尽救济方式,在股东发生矛盾初期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不予支持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更显得尤为重要,而公司的解散则意味着公司经营主体的终结,更应当慎重,除非万不得已,绝不能随意解散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系司法解散的前置性条件。股东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后,应先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对于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亦应首先通过协商、民事诉讼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