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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
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免责事由判定若清算组成员勤勉审慎的履行了公司财产核查义务且公司解散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则清算组成员免责,但其应当对其义务的履行及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承担举证责任。
强制清算程序中,股东是否有权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公司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及确认等工作均应由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股东在公司清偿完毕债权人债权后,可对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债权被确认的越多,股东能够分配的剩余财产就越少,那么,股东可否对清算组所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诉讼呢?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将通过最高院的一则判例说明,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股东有权对清算组所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和诉讼。
关于公司解散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后,债权人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追究清算组成员清算赔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非股东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违法清算赔偿责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本案所涉清算组成员,身份为非股东,是股东的私人司机,公司实际未进行清算,其职责仅为办理注销“跑腿”,该成员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值得探讨。
公司清算要走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该条规定并没有将清算组成员仅限定于公司股东,而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东仅为1-2名自然人的中小企业,在公司解散时会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部分公司员工、公司外部人员或者聘请会计、税务等清算机构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当公司清算组存在隐瞒公司债权债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没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提交虚假清算报告等违法清算行为的情况下,作为非股东的清算组成员是否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清算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分析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解散纠纷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如何把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经营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而应侧重公司经营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现公司的二名股东的存在意见分歧、互不配合,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致公司股东会等内部权力机构不能依照章程约定程序作出决策,该公司的运转实际处于非正常状态。审理中,经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清算组成员仅履行事务性工作 不应对外承担清算不当法律责任自行清算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如何构成,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清算组成员并不局限于公司股东。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公司员工并非法定清算组成员,至多是参与清算的人员或清算组工作人员,对清算结果不应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本院经辨析考量,在本案中采纳后一种裁判观点。
执照吊销怠于清算 股东对外应否担责本案中,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季某和郑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在该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明显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然,结合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且无法认定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两名股东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倘若认为季某、郑某不会主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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