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要走心
案例:
2018年6月,原告于某与A公司签署《XX协议》,后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要求公司退还2万元。2019年2月,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其退还了3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退还。2019年4月,李某和公司另一股东王某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在某省级报纸上刊登了《债权申报公告》。公告期满后,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并承诺已依法清算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公司注销之后,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其1.7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某要求某公司退还的2万元系合法、正当债权。被告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在清算前曾向原告退还了3000元,可以证明其知晓该债务,但其并未书面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导致该笔债权在公司注销后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清算组成员李某和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1.7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大家,公司清算和注销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股东及清算组成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因为,不负责任、投机取巧等行为,都将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作者:未央法院 张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