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依章程的规定本应解散而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其不解散的规定。如果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同样,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当公司出现这些事由时,公司也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但是,如果公司认为应当继续生产或者经营,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使公司继续存在。由于修改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特别重大的事务,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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