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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破产清算(一)清算组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149.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

150.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

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

151.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152.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153.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

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154.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155.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156.清算组经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

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157.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承担破产清算工作应支付费用,支付费用的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市场因素确定。

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158.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和文件、档案、印章等;保护破产企业财产;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查清破产原因和破产责任;

(11)完成其他依法应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159.清算组对外如需使用印章,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刻制。

清算组印章应由清算组组长或其指定的清算组财务负责人保管。

160.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指导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法院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职务的同时可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161.清算组成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债权人有权查阅破产清算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应予提供资料或给予答复。

清算组的决定有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撤销。

债权人对不信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要求更换,是否更换由法院决定。

162.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持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等,逐一清点,向清算组移交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交接完毕,双方应办理交接书,并附有关交接清单。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向法院报告接管和接受移交的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163.清算组应在接管破产企业和接受移交的同时,组织有关留守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逐项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

(1)核实登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盘存产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物资、原料等;

(3)清理账册、核对债权债务:查清应追收的破产企业债权的数额和情况,核实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以及破产企业应清偿的债务总额等。

164.清算组应对破产财产及时进行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现。必要时,可请求法院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

165.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即将丧失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易跌价或者保管费用高昂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166.对破产企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应以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值和完整性为原则。

继续履行合同应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应由法院作出决定。

167.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时,应注意审查破产企业的开办单位、联营投资单位,或股东、出资单位是否缴足出资额,对未缴足出资的,应提请法院通知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缴付。

拒不缴付的,应提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未缴付出资单位应缴付的出资。

168.对清算组成员,一般不另行发放工资,但因工作加班可适当给予补助。有关费用计入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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