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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定
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在审判中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存在3种规律性现象:支持法人人格否认比率高,适用要件不统一,援用裁判依据混乱。背后的原因有二:现行法规定的抽象性高,且作为纠纷主流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面临裁判依据缺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5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表述有欠缺,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出现偏差。未来修订公司法、制订司法解释完善法人人格否认规范,须完成3项任务:为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确立直接的规范依据;严格适用条件,强调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性;适用情形的立法技术采概括加开放式列举方式,留给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鉴于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在具有防止滥用法人人格独立的行为时(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实际控制、业务混同),若滥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将动摇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的根基。故在审判实践中,不宜轻易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其应限制在以下情形。
最高院“刺破公司面纱”纠纷案裁判规则精选公司取消独立核算制改为报账制,公司向法人股东(集团)报送支出需求,法人股东(集团)根据需求进行拨款;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不享有资产处置权,财务来源于法人股东(集团)拨款,公司的员工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法人股东发放,公司事实上已不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条件。
民法典中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虽然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其终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单独对外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刺破公司面纱”纠纷类案裁判规则精选
“刺破公司面纱”纠纷类案裁判规则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意见中规定的有效要素,针对公司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之一——“法人人格否认”纠纷,按照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生效裁判案例的效力层次,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3年的相关案例进行类案检索,得到有效案例16个,以供分享。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与外观,不论书面合同是否加盖公司公章,其行为后果均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订立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若仅因为公章不真实而否认合同效力则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亦不利于商事活动的稳定性。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构成越权代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对此,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交易情境予以综合判定。若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则该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依据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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