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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定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的内容:原告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不能成为原告。被告则只能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具体来说,一是这些股东必须是该公司中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者支配股东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完善对公司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其运行过程中会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要对公司进行规范,就需要合同法、金融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实体法,从不同角度对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公司法一样,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面对具体问题时,司法机关的认定和裁判仍有困难。法官透过公司面纱,直索四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个人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法理的具体场合、范围有所不同,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精髓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维护,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及适用情形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首要条件。公司的成立大多数国家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即一般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经有权机关登记(有的公司成立还要经核准才可以登记),公司就成立并有效存在。公司在设立登记至注销登记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如果不承认法人的人格,也就根本不存在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认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它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同一时期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人格。一旦被否认的公司“空壳”恢复法律要求的实在性,则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依然受法律的承认。这是由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完善 对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法人制度发展过程中肌体上“与生俱来”的一项自我否定功能的调节适用,显示了法人制度蓬勃生机。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从此种意义上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防止了法人滥用,有利于法人严格依法实现经济目的,坚持保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它更是对法人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为我们健全法人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更为开阔的视野。
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确立及其重大意义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作为一项判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重要法律规则,无疑在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理论分歧较大,在立法上不够完善,仅《公司法》做了粗线规定,且规定的法律条文不够细致、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无明确适用的具体标准,这更增加了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难度。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建立的价值分析与历史渊源 所谓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至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废债务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现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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