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法人制度发展过程中肌体上“与生俱来”的一项自我否定功能的调节适用,显示了法人制度蓬勃生机。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从此种意义上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防止了法人滥用,有利于法人严格依法实现经济目的,坚持保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它更是对法人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为我们健全法人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更为开阔的视野。
当然,任何事物从它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它本来的缺憾。因此,在完善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制度时,既要肯定这项作为法人制度重要补充的存在,又要防止滥用此项制度产生新的交易不安全。所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理论上,深入研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剖析制度的内涵,界定制度适用的外延,摒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传统观念,用法学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更好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2、立法上,将当前司法实践中可以肯定的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加以法定化,与其它部门法律、法规配套衔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化,列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保障司法标准的统一。
3、“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法人滥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很明显,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仅应严格适用法律,更应在复杂的情形下根据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价值判断、客观公正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秩序。
4、积极引导法人、投资主体守法、诚实经营,增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力度,发挥金融、审计等部门对法人动态监督的权能作用,尽快建立法人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体系共同发挥效应,防范法人的滥用。
总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尽管已经法律确定,但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项颇富争议的理论,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争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晚于西方国家,很难通过立法予以全面准确的规范,因此更多地是需要倚重于司法实践。法律只有放在生活中才会有它的生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样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调整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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