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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法人人格否定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建立的价值分析与历史渊源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人人格否定,是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发展起来并确立的防止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法人制度漏洞填补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则。由于法人设定之初,就在于鼓励投资人投资,保护投资人利益,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滥用法人独立特性,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严重破坏了交易安全。它本质上是对法人制度的否认,法人成为股东“护身符”,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源于美国法官 Sanborn对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的判决,美国率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美国法院首创后,在判例中陆续得到确定的。德国称其为“直索”制度,即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穿越法人的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直索,法院赋予债权人直索权。

日本学者森木滋在《论人格的否认》一书中所述更是简明扼要,“如果法人之设立出于不法目的,或有违建立法人制度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而否认之存在”。

故此,所谓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至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废债务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现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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