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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定专栏简介

法人人格否定

  • 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
    日期:2013-06-17 点击:185次

    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 两级法院判决词的最大分歧就在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情形,是仅限于“人格滥用”还是同时包括“人格混同”;假如“人格滥用”又有主客观之分,则如何理解“客观滥用”,“人格混同”究竟是与“人格滥用”并列的情形呢,还是属于“人格滥用”中“客观滥用”的组成部分?这并非仅仅是简单的语义之争,而是关系到本案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而决定现行公司法实定规则的地位和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点、难点的破解路径。

  •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能否适用追债公司
    日期:2013-06-17 点击:218次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能否适用追债公司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如果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将加快商业领域的信用塑构。追债行业的出现,其实是我们商业领域信用无良的反讽,很多公司企业为此付出了很大的追收成本。而中介一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欠债,那么一些非特殊情况下的欠债将越来越少,从而以中介的力量逼迫行为主体养成按时还债或不欠债的信用自觉。从这个意义上说,解禁来得只是晚了些。

  • 关于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364次

    关于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于公司股东行使权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346次

    关于公司股东行使权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是股东对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内向公司或股东赔偿,而对外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股东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状态,自然股东要承担民事法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如何解决滥用公司人格案件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3-06-09 点击:444次

    如何解决滥用公司人格案件的举证责任对主张被告滥用公司人格的原告,可以适用“初步证据规则”,即原告方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机构或者财产或者业务方面混同的事实,如两个公司一块牌子、一套人马等形式上的证据,即为满足举证责任要求,然后由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情形。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支持原告的主张。这样既照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也符合证据法的一般原理。

  •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进行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日期:2013-06-09 点击:344次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进行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场合,公司与其背后者或新旧两公司都为当事人,但是以复合的特别当事人形态出现。我们认为,无论是“单一体说”还是“复合体说”,都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确定案件的被告,而要达此目的,就应该将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和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或者将混同的所有公司都列为被告,并且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与诉讼程序是否有关联
    日期:2013-06-09 点击:251次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与诉讼程序是否有关联虽然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存在于实体法中,但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具体适用却与诉讼程序法密切相关,这一规则必须依赖诉讼程序才能最终实现。与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相关联产生的诉讼法上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

  • 认定滥用公司人格应具备哪些要件
    日期:2013-06-09 点击:346次

    认定滥用公司人格应具备哪些要件股东直索责任是公司责任的补充。一方面,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排除公司自身对公司债权人的偿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能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吗
    日期:2013-04-27 点击:143次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能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吗税务部门是国家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公司企业、个人经营者依法纳税的征收、审核、处罚,并不负责对公司性质作出核定、处理。只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类纳税人、经营者的企业性质等作出审定,在进行处罚时也有权进行人格否认。

  • 新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因法人人格否认的原股东的责任
    日期:2013-04-25 点击:422次

    新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因法人人格否认的原股东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要制裁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没有充实公司资本的目的(有些国家公司规定继受股东对前手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从资本充实的目的考虑的),所以,继受股东不应当对发起人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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