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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定专栏简介

法人人格否定

  • 如何认定控股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日期:2018-11-09 点击:920次

    如何认定控股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榨取公司财产的其他方式如:在未弥补亏损、拒绝清偿巨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向股东分发股利;向担任公司经营者的股东支付不合理的高额报酬;强制公司在蒙受损失的基础上与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等。

  • 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
    日期:2018-04-19 点击:126次

    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应从人员、业务、财产三方面考虑。本案例认定无锡某滤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根据最高院15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扩大解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也纳入规制范围。

  • 公司承担责任后,债权人仍可提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日期:2018-02-02 点击:253次

    公司承担责任后,债权人仍可提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股东只有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才能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此时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是混同、难以区分的。公司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故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系判断二者是否人格混同重要标准之一。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及完善
    日期:2017-12-18 点击:518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及完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公司法》中仅规定股东因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滥用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情况下,股东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未作规定,而实践中因股东的滥用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却很普遍,《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漏洞,使股东合法利用其滥用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害逃避赔偿责任。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解析
    日期:2017-12-18 点击:265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如不恰当适用,会导致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创立的目的。故正确认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有着重要意义。

  •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
    日期:2017-12-18 点击:840次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缺陷公司具有人格是一种抽象概念,公司是股东实现预期利益的一种形式,公司在经营上仍要通过股东的行为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受控于股东的行为,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独立于股东。如股东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的实现而滥用法人人格制度。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日期:2017-12-18 点击:192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而确认了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公司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独立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为可能。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16条裁判规则
    日期:2016-10-31 点击:339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16条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 关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日期:2016-09-07 点击:289次

    关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从执行异议案件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日期:2016-02-11 点击:148次

    从执行异议案件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艾某仅提供的依安县法院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和向自然人宋某借款的借条各一份,证明该笔保证金系艾某个人向宋某借取用于缴纳保证金,与公司经营无关。但艾某并没有提供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加以证明,因天府供热系一人有限公司,艾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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