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而确认了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公司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独立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成为可能。公司法人人格的后果是使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股东投资的财产与公司所有的财产相分离,股东在享有公司可得利益时,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可以保障股东在投资后,不会因为公司的经营决策的失败,就公司的债务而影响其个体的利益,使股东取得预期利润成为可能,减少了其投资经营风险,提高了股东作为投资人的积极性,使得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实现法人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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