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公司增资减资

股东减少其认缴出资,如果减资程序违法将实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日期:2024-07-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减少其认缴出资,如果减资程序违法将实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创业公司诉李某、某科技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某创业公司、李某、某生活公司等主体签订《股权抵债协议》,确认某创业公司对某生活公司享有本息合计528万余元债权。因《股权抵债协议》履行产生纠纷,某创业公司以某生活公司、李某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7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生活公司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某创业公司支付欠款本金510万余元、违约金以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因某生活公司未履行裁决书义务,某生活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某生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月,上述《股权抵债协议》签订之时,某生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出资462万元,占股77%。2016年12月19日,某生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李某认缴出资7880万元,占98.5%的股份,某生活合伙企业认缴出资120万元,占1.5%的股份,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月1日。2017年11月25日,某生活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李某和某生活合伙企业参加,形成减资决议,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少至2812万元,其中李某认缴的注册资本由7880万元减少至2692万元。该2692万元注册资本已由李某实缴。2017年11月25日,某生活公司在法制晚报上发布减资公告。2018年1月11日,某生活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减资登记。本次减资某生活公司未向某创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某创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某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确认的由某生活公司所负债务在其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和某生活公司主张与某创业公司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时,某生活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600万元,后续增资至8000万元,再减资至2812万元,仅是减去未实缴的5188万元,且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亦高于600万元,某生活公司属于形式减资,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某生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至2812万元仅仅是对认缴资本的减少,是形式上减资,未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对此,本院认为,某生活公司在减资时,股东的认缴资本虽未实际到位,但该部分原本应由李某按期缴纳并在今后作为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现某生活公司将李某需要认缴的5188万元减资,事实上减少了某生活公司今后能获取此财产的数额,该减资行为势必导致某生活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显然也会对某生活公司对于某创业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造成较大影响,鉴于此,本院认定该减资行为不是形式减资,而是实质减资,会对某创业公司的债权造成实际损害。

李某主张某创业公司在签约时某生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故其信赖利益仅为600万元,某生活公司在签约后的增资行为不构成对先成立义务的担保,此后股东对增资部分的减资对公司的责任能力没有不利影响。本院认为,增资前的公司债权人信赖利益的范围不仅仅是增资前的公司注册资本,也包括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只要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公司就应当持续以其财产清偿债务,而不论该财产是公司的新增资本还是其他收入,故减资尽管减掉的是增加的这部分注册资本,只要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亦损害了增资前的债权人利益。

由于某生活公司减资行为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在减资后清偿不能,李某作为减资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某生活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某创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对上述裁决书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注册资本仅是认缴未实缴的公司而言,公司对于认缴期限未届满的出资额进行减资,未出现公司净资产回流至股东,鉴于认缴资本在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上不作处理和记载,有相当部分观点认为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样,减少认缴资本相当于形式减资。但认缴资本也是公司责任财产的体现,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具有充实公司偿债能力的功能,减少认缴资本后,公司放弃了在认缴期限届满后要求股东出资的权利,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相当于自己的债务人放弃债权,对公司债权人权利实现有着重大影响。如本案中,某生活公司在减资时,股东的认缴资本虽未实际到位,但该部分原本应由李某按期缴纳并在今后作为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现某生活公司将李某需要认缴的5188万元减资,事实上减少了某生活公司今后能获取此财产的数额,该减资行为势必导致某生活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显然也会对某生活公司对于某创业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公司对认缴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资本进行减资,亦应按照普通减资程序进行,如果减资程序违法将实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按照减资前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