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告的规定。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向社会公众举借的长期债务。为使公司债券的募集规范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要求公司制作明确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报送核准机关。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核准机关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将公司制作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予以公告,作为公司向非特定的公司债券认购人发出的要约。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一是说明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将以何种条件发行公司债券,便于社会公众在了解公司背景、同意债券募集条件的前提下自愿认购;二是可以使公司债券的募集过程公开、透明,以确保公司债券的发行符合公平原则,防止发生欺诈;三是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公司债券发行行为的监督和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募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法律对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记载内容也提出了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这是为了确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从而确定公司债券的偿债人。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这是为了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使债券认购人能够评估购买该公司债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正确的判断,也便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
(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总额,是指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总金额,不包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余额。债券的票面金额,是指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载明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可以使债券认购人明确当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以及债券的票面价值。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这可以使债券认购人确定债券的预期收益。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这是公司对外承担偿债责任的依据,是社会公众决定是否购买公司债券的关键因素。
(6)债券担保情况。这是说明公司偿债风险的内容。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这是对债券承销机构有约束力的条款。
(8)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净资产是偿还公司债的基本财产保证,是债券认购人判断认购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与当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构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记载这项内容,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累计发行债券总额同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是债券认购人判断债券偿还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核准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一般情况下,总金额比较大的债券发行往往采取由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为使债券认购人了解发弟一郜分释 义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便于认购公司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载明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上述内容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地做出记载。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也可以在债券募集办法中记载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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