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实物券记载事项的规定。
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认购人出具的债务凭证,是公司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行使债权的依据。公司债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的,应当对表明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做出清楚明确的记载,以便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实物券形式的公司债券上应当记载的事项与前条规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必须载明的主要事项相同,具体包括: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这些事项记载于实物券形式的公司债券上,对作为发行人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票面上的法定记载事项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依据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并且应当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存根簿上所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实物券形式的公司债券上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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