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和记载事项的规定。
公司债券存根簿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始记录,是确定公司发行债券的规模以及公司与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始依据,具有确认记名债券权利人的功能,因此,法律要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并且对公司债券存根簿的记载事项做出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的内容有所不同。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无记名公司债券存根簿应当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置备和记载公司债券存根簿,不得有缺项和遗漏。除本条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外,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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