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种类的规定。
公司债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许多种类,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签署债权人的姓名,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在确认权利人的方式、债券转讣、债券兑付等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记名债券的基本特征是债券上明确记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相应地,在公司债券的存根簿上也应载明记名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其债券编号。记名债券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的债券持有人应当一致。当记名债券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的债券持有人相同时,则该持有人是该债券的合法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和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转让,必须依法相应地变更记名债券上和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无记名债券的基本特征是债券上不记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相应地,公司债券存根簿上也不做相关记载。无记名债券依实际占有来确定其权利人,持有人即被视为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相比各有优劣。记名债券的权属性稳定,灭失或损毁时可以获得挂失、公示催告等法律救济,但转让需要办理变更持有人的手续,对流通有一定影响;无记名债券则便于流通,可以满足债权人随时变现的需要,但在灭失或损毁时无法得到挂失等救济,权属性上的风险大于记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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