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股东自成为股东之日起继受前手股东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福建省飞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盟国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民终1330号
【争议点】
福建省飞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与益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盟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飞驰公司与益盟公司就益盟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讼争信息目的是否正当及知情权的行使范围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益盟公司系飞驰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当然地享有复制、查阅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益盟公司亦已向飞驰公司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在飞驰公司未有证据证明益盟公司此次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前提下,该院对飞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益盟公司行使知情权是否包括可以查阅其正式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资料问题,由于公司运营是一个整体的、动态的、延续性的过程,无论股东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公司股份,自其成为股东之日起,其有权继受前手股东的相关权利,知情权亦不例外。如果拒绝公司的继受股东行使对之前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将导致股东获得的信息不完整,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因此,益盟公司可以查阅其正式成为股东之前的飞驰公司上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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