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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控股股东责任

股东将公司公章等拿走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对外经营如何处理

日期:2013-04-2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公司诉讼律师 阅读:1067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将公司公章等拿走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对外经营,其他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股东找他人注册,同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是否构成竞业禁止?

问题:甲、乙两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其中甲出资比例45%,乙占55%,甲同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工作监事。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印鉴的使用。

大约半年前,甲未经公司、乙同意擅自将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拿走,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对外开展交易活动。此时乙作为股东代表公司起诉甲侵占公章等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理由是否充分,以何种案由起诉?

另,乙又怀疑甲在外边找其他人注册与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B,侵占公司的商业机会,构成竞业禁止吗?同时假若工商登记公司B显示并没有甲,则如何定性甲竞业禁止呢?

公司律师解析:甲未经股东乙同意擅自拿走公司有效证照,导致公司经营无法正常开展,甲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亦损害了股东乙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股东甲已构成对A公司和乙股东的侵权。股东乙可以侵权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股东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营损失。着重要注意的是:乙股东应尽快在公开媒体上代表A公司刊登公告,宣布甲股东以公司名义所为一切业务后果均应由甲股东承担。

同时,如果确定甲股东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新公司与A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甲股东的行为自然构成竞业禁止,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其应履行的对公司的忠诚义务,那么,乙股东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此点类似于股东代表诉讼,如能以公司名义主张则针对性更强,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仅仅只是怀疑,恐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果B公司股东中没有甲的名字,从表面证据看不能确定甲构成竞业禁止。如果通过一系列调查,能证明甲或者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为公司股东,则起码可以证明他们彼此之间已经有一定关联关系,可能会对A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威胁,可能系甲的操纵所致,但仍需继续举证进一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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