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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控股股东责任

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关于股票的发行价格,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一般包括三种方式:(1)平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价格相同;(2)溢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票面价格;(3)折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低于股票的票面价格。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进行股份的发行,来募集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所必须的资本。每一股票的票面价值是相同的,所有发行的股票的票面价值总额就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所需要的资本总额。因此,从资本充实的角度出发,股票只有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股份发行所募集到盼资金才能够等于或者高于公司所需要的资本。而股票的折价发行,即按照低于股票的票面价值发行股票,即使股份全部得以发行,所筹集到的资金也必然低于公司所需资本总额,这实际上会造成公司资本的虚增,有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利的。因此,各国对于股票的发行,一般要求必须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而对于折价发行股票进行限制,如要求折价股份的发行对象只限于公司的原有股东或者公司职工、折价发行股份必须在公司成立一定年限以后等。

我国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坚持资本充实原则,不允许股票的折价发行,因此本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同时,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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