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股东,担保人为股东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在盖公章时并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公司担保有效吗?
公司律师解析:这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担保的一种类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股东向银行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但股东在加盖公司印章时却并未告知其他股东,似乎有超越职权的嫌疑。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不公开、公示的,外人很难了解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运作程序。所以,股东加盖公司公章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真实性如何?以及其他股东当时的态度如何,是否真的不明知以及该不明知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则是我们应当加以仔细研讨的问题。
总的讲,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第一特点,也是其基本特点,股东们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构成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故我们把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司公章即代表公司行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至于公司内部的议事程序、管理方法,不能因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而影响到公司外的债权人;也不能强求债权人必须了解清楚债务人公司内部结构以及管理规则落实情况。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性审查和要求,是确认公司担保效力的基本规则,倾向于对担保作宽松的审查,只要形式上合法,即应认定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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