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也被称为股东代位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其特点是股东代为公司行使诉权,以避免因公司消极不行使诉权而遭受损失,同时起诉的股东代表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为中小股东提供维护公司以及自身权益的手段,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第三人等对公司的侵害。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该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具体来说,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被拒绝或者公司相关机构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拒绝或相关机构怠于提起诉讼,该股东可自己提起诉讼。
该条还规定了上述前置程序的免除情形,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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