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程序而给大股东提供的担保,现司法实践还认定有效吗?如认定,这第16条还有何意义?
公司律师解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上市公司信息必须随时披露,而其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则没有披露要求,且没有披露场所。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基本上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可能为公众所知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按照严格条件——每个人均应知道公司内部事务,不只认签字或者盖章,显然是不现实的,不具有可操作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经营行为。
所以,从公平起见和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对外担保行为,不需要作实质性审查,只需要进行签字或者公章真实性的审查,也同样是体现法律的尊严。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都能代表公司行为,至于是否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是否有大股东回避表决,对于公司外部人来讲,意义不大,也难以控制,应当高度重视签订担保合同者的代表身份、公章真实性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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