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为适格决议?
答:所谓适格决议,其形式指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由股东会决议,什么情况下仅需由董事会决议。判断有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为适格决议,需要区别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来具体认定:(1)在关联担保的情况下。所谓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时必须要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或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其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均构成越权代表。在法律规定如此明确的情况下,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就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即为恶意相对人,不存在适用表见代表的可能。(2)在非关联担保的情况下。所谓非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的担保。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章程未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都是适格决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股东会决议当然也是适格决议;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而实际上出具的是董事会决议的,由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并未简单沿袭《九民纪要》关于相对人对公司决议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的规定,而是进一步强化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规定其负有合理审查义务,这一合理审查义务当然就包括了审查章程的义务,因而在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由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仅提交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接受的,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相对人,相应的决议也非适格决议。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5-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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