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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决议瑕疵诉讼。
公司诉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股东认为股东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认为股东撤销权诉讼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并要求股东赔偿的,必须证明股东行使撤销权达到滥用的程度,且其公司财产损失与股东行使撤销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姚某某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某等公司决议纠纷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紧迫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利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签写的,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经法院组织司法鉴定,认定非本人书写,但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除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以外,一般不应支持。
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法院应否受理?公司决议一经作出,除被确认无效、可撤销、不成立外,其效力一般无需经法院确认。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确认有效之诉,应以股东与公司之间或不同股东之间对决议效力存在实质争议为前提。在高度专业化、复杂化的现代社会,企业公示信息不准确所带来的经济上、效率上、交易安全方面的隐患无法估量,公司经营亦难以得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故本院认为,原告就提起本案诉请、请求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具有了现实必要性,也具备了司法裁判的争议基础,从而具备了诉的利益。
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内容知晓并同意,但本人并未签字,该决议是否成立如果股东会决议并非股东本人所签,但股东对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就对决议内容知晓并表示同意,是否会导致该决议不成立?接下来看看法院对此的观点吧~
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无权决议除名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欲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故其行使对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权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背离了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股东不享有对其他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其作出的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形成新的决议消除了原协议存在的瑕疵后,对原决议是否还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撤销?
伪造股东签名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影响的判断若股东会实际召开并且形成决议,且构成该决议的多数意见并非伪造,被伪造的股东意思对决议的结果不产生影响的,该决议行为应是成立的。但若参会股东对伪造签名一事明知且放任甚至希望,存在侵权的共同意思,伪造签名行为和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相互联系,参会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公司瑕疵决议被判决撤销、无效或后不存在后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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