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谢安、刘家祥与安徽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是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该股东会决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案 号:(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沈严、温占敏:《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