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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确认纠纷

保障股东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知情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 本条是保障股东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知情权的规定。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并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做出正确的决策。让公司的股东了解作为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应尽的义务。

依照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直接送交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让股东能在股东大会年会前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投资者是不特定的,为了让他们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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