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直接诉讼中,根据《公司法》第153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个人行为形成的直接诉讼,应以其个人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瑕疵或者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场合,因侵权行为主体已成为公司,因此该公司应当是直接诉讼的被告。
(2)在间接诉讼中,为了保护股东正当权益,《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比较宽泛的间接诉讼被告,既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控制股东,也包括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为间接诉讼既然是股东代表诉讼,那么对于属于公司的诉权而言,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股东都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诉权。这样不仅可以预防和救济公司机关组成人员滥用权利,而且可以阻止和消除第三人对公司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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