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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确认纠纷

股东继受股权行为有瑕疵时能否继续保留股东资格

日期:2020-04-04 来源:- 作者:-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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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股东地位。股东可因转让、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法律行为继受股东权利,获得股东资格。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自己的投资,这是公司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投资而退出公司。因此,在股权转让中,原有股东可以将其出资或者股份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因受让其出资或者股份而成为新的股东,因受让而成为公司股东是最常见的继受取得股东地位的方式。但是,如果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股东能否继续保有其股东身份,取决于其继受行为是否依法被撤销或者无效。譬如,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本身被撤销或者无效,股东身份自然也就无法继续保有如果股东在该种交易中有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因该合同的撤销或者无效而给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如,在继承纠纷中,如果司法判决确认该股东没有继承权,则应当依司法判决确认有继承权人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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