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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是指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需要履行出资填补义务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不同情形作出认定。
(1)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如果出资瑕疵严重,如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导致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灭的,股东资格也丧失存在的前提,因此,可以认定股东资格亦随法人资格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2)虽存在出资瑕疵,但未达到公司设立无效的程度,即使股东出资完全是虚假的或者股东出资后又抽逃了全部出资,只要其仍然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已为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所记载,或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已履行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应当认定瑕疵行为人具有股东资格。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瑕疵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作价不实,则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出资有瑕疵的股东还可能遭受行政机关的处罚。这种认定股东资格的方式采取的是形式有效原则,其出发点是维持公司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并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可见,对于存在出资瑕疵但并未达到公司设立无效程度的情形,法律设计的解决方案不是当然否定股东资格,而是通过让行为人弥补瑕疵或承担相应责任来恢复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和给予有关当事人必要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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