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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
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公司的诉权被股东代位行使,公司是否必须参加代表诉讼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具有颇为复杂的诉讼地位,但无论其是形式被告还是实质原告,也不论其是第三人抑或者是证人,均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其只有当事人的局部地位。公司可以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诉讼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查,但不能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能请求撤诉、不能请求和解、亦无上诉权,同时公司本身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倾向于任何一方。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认为,股东间接诉讼中的公司可谓别具一格的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如何确定股东诉讼的适格被告为了保护股东正当权益,《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比较宽泛的间接诉讼被告,既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控制股东,也包括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为间接诉讼既然是股东代表诉讼,那么对于属于公司的诉权而言,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股东都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诉权。这样不仅可以预防和救济公司机关组成人员滥用权利,而且可以阻止和消除第三人对公司的侵害。
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诉权的必要条件原告的股东作出持股期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即间接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是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作出的限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有关主管机关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人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务院在具体审批办法中加以确定;二是考虑到某些行业或地区不宜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者某些行业目前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这些具体限制规定也需要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本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既参照了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立法例,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外有关公司的民商事法律中,一般是从外国公司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我国公司法从国情出发,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直接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这样既便于实务操作,也便于监督管理。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新增资本的出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禁止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保障股东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知情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直接送交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让股东能在股东大会年会前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投资者是不特定的,为了让他们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前后各期信息应具有可比性,并应及时编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还应当将其财务会计报告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依法建立规范化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股东了解公司财产运营状况,监督公司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对于债权人来讲,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负责,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只能是针对公司的财产。公司财产数额、变动及变现都关系到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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