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李某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能源科技公司于2017年9月成立,马某某与李某均系该公司股东,占股比例各为50%。马某某于2021年向某能源科技公司及李某发出申请书,申请查阅、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财务报告,并查阅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某能源科技公司认为马某某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拒绝其查阅申请,马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某能源科技公司主张马某某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并损害公司利益,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某能源科技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马某某查阅、复制,并提供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供马某某查阅。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获知公司经营状况、重大决策、财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基础性权利,同时为防止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股东应向公司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准确分配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与公司的证明责任,是落实股东权利并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本案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适用等方面均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