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诉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二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不宜扩大解释
裁判要旨:维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石。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理由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对此处的“不正当目的”不宜作扩大解释。
案情简介:任某某持有甲公司14%的股权,任某某了解到甲公司向股东苏某多次非法转移财产,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任某某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中的“营业费用明细账”。甲公司以任某担任其他公司监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任某行使知情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向股东苏某转账的行为,任某某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可视为任某某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甲公司未提供任某担任其他公司监事这一事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有效证据,因此任某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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