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委托他人代缴社保之合同效力认定
案情
2020年6月,原、被告商定自2020年8月起由被告代为缴纳原告的“五险一金”,被告每次收取的代缴服务费150元。2020年11月17日,原告向黄某提出其账户自2020年8月起并未缴纳社保公积金。当日,被告为原告补缴了8-10月的社保及公积金并缴纳11月社保及公积金。同日,双方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代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备注“补缴8-10月”。2020年11月24日,被告表示,由于工作失误,漏缴原告社保三个月,并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450元,备注“补缴退还服务费”,原告未点击收取。此外,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委托被告代为缴纳社保前,漏缴了2017年10月的社保,2020年8月、9月、10月的社保均未正常缴纳,累计漏缴超过三个月。原告认为被告漏缴行为使其丧失上海购房资格,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450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且对以真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购房需求者而言实属不公,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在此情形下,若因合同无效而产生损失的,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450元,被告表示同意返还,应当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损失50万元,对于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以及合同无效与实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虚假社保缴费行为,应由相关社保机构予以纠正。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代缴社保之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目前,我国缴纳社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缴纳,二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此种情况,须以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由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代原告缴纳社保,后双方补签《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一份,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然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被告代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原告为获得在沪购房资格而委托被告以虚假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对以真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购房需求者而言实属不公,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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