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某(北京)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某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其指定向供应商购买10架固定翼飞机,购买后再将飞机租赁给其使用。后因通用公司无飞机运营资质,遂添加某(北京)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北京公司)、陕西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公司)为共同承租人,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后原告、某北京公司与外商共同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某北京公司向外商购买一架GA8 Airvan型号飞机,由原告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外商支付了77万美元,外商将一架飞机交付给某北京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运营。后该飞机的经营因疫情受到严重影响,三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主张逾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是外商投资企业独资的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天津企业,涉案飞机的实际经营人某北京公司是北京民营企业,承租该飞机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的空中巡查、空中跳伞和游览等项目。承租该飞机后,承租人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运营而无法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情况下,可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但是本案全部未付租金数额高达500多万元,简单地依据约定支持原告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将会使承租人特别是实际经营人某北京公司面临巨大资金压力,既不利于原告顺利地实现债权,也不利于某北京公司恢复运营。为此,法官积极主持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首先,在各方当事人核算清楚逾期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了三被告分期支付逾期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的时间和每期付款数额。而且,调解协议确定各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明确三被告支付剩余10期租金的时间和具体数额,同时还设定了三被告不如期付款的惩罚性条款,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予以适当的保护。调解结案后,原告同意立即解除对三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金融业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京津冀区域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是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和创新基地,飞机融资租赁是该区域特色业务,但飞机融资租赁投入大、风险高、运营受影响因素多,行业利润空间比较透明。本案准确把握新冠疫情与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以促进合同继续履行、保障京津两地企业恢复经营为立足点,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调解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优先保护守约方预期利益,承租人合理、适当的赔偿了原告损失;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引导原、被告协商变更了各期租金履行期限等,切实减轻了飞机经营人资金周转负担,助力该公司复工复产。案件调解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助力天津自贸区飞机融资租赁业市场健康发展。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