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传媒公司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再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某传媒公司使用,某传媒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所有权再转移给某传媒公司。苏某、刘某某、某传媒集团、某影视公司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某传媒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行政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进行否定。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融物”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售后回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传媒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各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我市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具有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滨海新区法院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从化解企业融资难题、鼓励行业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依法认定涉案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该裁判是司法审判助力化解中小微、双创类、科技型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生动诠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曹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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