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吗?
可以。由于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使承租人通常具有权利外观,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前,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的上述行为显然构成无权处分。因此,《民法典》第75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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