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时,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吗?
不影响。《民法典》第73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几乎是永久性地分离,出租人表面上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实质上只是满足承租人融资的需要,只享有观念上的所有权,而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租赁物主要发挥的是担保功能。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经营使用者是承租人,因此,限制租赁物的经营使用活动的主体应该是承租人,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物的经营使用与其没有直接关系,出租人只需要具备相应的融资租赁资质即可。只要承租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就可以达到监管租赁物经营使用的目的。因此,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