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36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1)有关租赁物的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因此,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应就租赁物作出明确约定。此条款应写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
(2)有关租金的条款。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租金币种等。
(3)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租赁期限一般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效益,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此条款应当明确租赁起止日期。
(4)有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的条款。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即留购、续租或退租。在留购情况下,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续租和退租情况下,租赁物仍归出租人所有。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36条第2款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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