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索赔权是什么?
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民法典》第741〜743条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民法典》第74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其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742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最后,出租人影响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以及自己怠于行使索赔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743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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