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联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所有工业厂房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侯某及刘某对《联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三被告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及防护用品生产。疫情发生后,涉案三家企业在春节期间已经开工生产,所生产的医用口罩及防护服作为防疫物资被有关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为及时妥善处理该涉防疫企业的纠纷,保障在疫情期间涉案三家企业能正常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应,法院依法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迅速安排在休息日进行互联网庭审,经过多轮在线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法院立即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保障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法院从有利于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和纠纷彻底化解的角度出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大,且涉及多方当事人,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感,也是天津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天津市委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以司法举措助力疫情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双战双赢”的生动实例。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苗法礼、朱茜茜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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