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债务转移的认定——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债务转移 认定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货款以办公用房置换的方式支付,并与建设方办理交接手续,但若建设方未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确认,尚不能构成债务转移。虽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货款由建设方向债权人支付,并注明具体协议由建设方与债权人签署,但债权人并未参与该协议的签订,此后建设方与债权人亦未签署有关货款支付事宜的相关协议。上述情况下,各方未就债务转移的成立形成符合法律要件的完整约定,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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