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将来发生的债务可以设立债务承担——重庆粮食集团南岸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县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将来债务 债务承担
裁判要旨: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债务加入与抵押可以并存。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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