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担保合同

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视为担保意思表示

日期:2016-03-25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视为担保意思表示

——抵押人出具抵押清单及盖章的空白合同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嗣后又以抵押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予支持。

标签:抵押|抵押设立|空白抵押合同|权利凭证

案情简介:2002年,用品厂以名下房地产为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8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2005年,银行起诉实业公司,并以用品厂盖章的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权利凭证主张优先受偿权。用品厂以其系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并签字,空白合同不能认为是无限授权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抵押合同上抵押担保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真实,即使抵押人主张出具空白合同的说法成立,其对于出具的空白合同、抵押物清单的目的是用于签订抵押合同是清楚的,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目的也是明确的。抵押人并未声明出具空白合同后至签订抵押合同尚需再行商讨。相反,如果需要,提前盖章的行为即无意义。②再者,抵押担保特殊性在于抵押物特定,这就决定了抵押所担保的数额不会无限扩大。而事实上,抵押人所称的出具空白合同的说法无证据支持。由此可见,抵押人认为案涉抵押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双方当事人串通欺骗抵押人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抵押人出具抵押清单及盖章的空白合同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嗣后抵押人以抵押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某银行与某工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青海民族用品厂、西宁三环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审判长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617)。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